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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新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的告客户书

发布时间:2026-03-13阅读次数:来源:j9第一信认证中心

尊敬的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M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HSMS”)、《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nMS-01:2026,“能源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nMS”)已经正式实施。为确保贵单位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满足规则要求,保障认证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以及认证证书的正常使用,j9第一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现将核心事项及重点变化要求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的要求

(一)关键条件

申请认证组织应确保至少满足以下关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当前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OHSMS);

4.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满三个月(EnMS有效运行满六个月);

6.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7.近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适用QMS)、突发环境事件(适用EMS)、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OHSMS);

8.若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三个月时)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M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认证委托人应主动遵守OHSMS相关法律法规,申请OHSMS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认证委托人在申请认证前应开展自身的合规性评价,检查自身是否存在不合规行为;

11.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含承包方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等;提供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文件(适用QMS);提供申请认证范围所涉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适用EMS);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MS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MS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适用OHSMS);

6.QMS、EMS和OHSMS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EnMS运行满六个月的证据。

7.适用时: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QMS);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EMS);一年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OHSMS);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1.通过申请评审的,本机构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向本机构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其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等)或下级单位向本机构支付的形式可接受。

2.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实施规则中相关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认证证书无法使用风险。

3.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实施规则中相关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三、现场审核实施要求

(一)审核时间

若存在一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过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18218)等情况时,审核时间不能减少(适用EMS和OHSMS)。

(二)初次认证

1.初次认证审核的一、二阶段间隔不得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期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至少1名审核员同时参加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即一阶段非现场审核条件)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本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EMS、OHSMS或En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EMS、OHSMS或En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2.第一阶段审核应确认认证委托人在适用的相应体系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EMS适用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OHSMS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监督审核

3.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

4.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相应体系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相应体系所涉及的所有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

(四)再认证审核

本机构将关注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到期时间,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的策划安排,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本机构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满足实施规则的情况下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五)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1.发生涉及获证组织QMS认证范围的投诉、质量事故、变更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可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2.发生涉及获证组织EMS认证范围的投诉、突发环境事件、变更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可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3.发生涉及获证组织OHSMS认证范围的投诉、安全事故、变更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可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4.发生涉及获证组织EnMS认证范围的投诉、变更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可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六)其他重点审核要求

1.现场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生产或服务正常运行时进行。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是指产品或服务实现过程的主要环节正常进行,包括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如动力供应、后勤、污染治理等)。

2.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对于最高管理者不能配合参会的,现场将终止审核处理。OHSMS还应包含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MS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

3.审核现场将以面对面访谈的形式,重点核查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的领导作用,以及其对体系方针、目标的熟悉程度与推动落实情况;若最高管理者未亲自参与并推动体系实施,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针对OHSMS认证,还需访谈员工代表、负责员工健康监视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含从事OHSMS风险预防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及临时员工),以及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四、严重不符合项整改时限要求

(一)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二)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三)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五、现场审核终止情形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次会议或末次会议的;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适用OHSMS)。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2.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3年。

3.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

5.本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新版规则实施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证书编号遵循实施规则中的编号规则,且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新版规则实施前颁发的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不符合编号规则的,本机构结合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对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换版审核,新证书按编号规则对认证证书重新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本机构在2029年11日前完成所有不符合编号规则QMS认证证书,2029年3月1日前完成所有不符合编号规则EMS、OHSMS、EnMS认证证书的换证工作

七、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一)证书暂停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相应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受到与相应体系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适用QMS)、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适用EMS)、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OHSMS),反映获证组织相应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6.持有的与相应管理体系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相应管理体系相关的重大舆情;

12.主动要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其他应暂停证书的。

(二)证书撤销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组织法律地位被注销或撤销;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OHSMS);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所致(适用QMS);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系因获证组织违规所致(适用EMS);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适用OHSMS);

5.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三)证书注销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且不存在暂停、撤情形。

八、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认证记录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应至少保留以下认证记录:

1.认证合同(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

2.审核计划(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

4.不符合报告(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九、共同遵守与配合事项

新版规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认证机构及受审核组织的相关要求。请重点关注上述变化,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并配合本机构的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随函附上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及释义,敬请详细研读。

感谢贵单位长期以来对本机构的信任与支持。如对新版规则及相关要求存有疑问,请随时与j9真人第一[中国]·有限品牌j9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北京j9第一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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